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防疫管理措施放寬,本局適度鬆綁措施如下:
- 室內藝文場館進場人數在符合場所容留人數,且進出場規劃適當動線及保持社交距離條件下,不限梅花座/間隔座,得以實際座位數入座,亦即表演場館、電影院等將開放全座位演出;戶外展演部分,於遵守社交距離1公尺(1平方公尺)的原則下,得不受室外300人上限。舞台前緣與觀眾席間隔須達3公尺以上。
- 各場館如能維持排隊時室內外的適當社交距離,可採現場售票方式,不限預約制。
- 演出團隊應設有防疫負責人,監測演職工作人員健康狀況及接觸史,並加強防疫各項措施;演職工作人員全程均須配戴口罩。
- 演出人員如附7天內快篩或PCR檢測之陰性證明或有疫苗接種紀錄逾14日, 正式表演時可脫下口罩演出。
租借場地事宜,洽本局展演藝術科。(037) 352961 轉 613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中正堂場地使用申請時段
- 四月開放申請下半年(七至十二月)演藝活動申請
- 十月開放申請翌年上半年(一至六月)演藝活動申請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場地使用須知
- 辦理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文化觀光局得撤銷核准或禁止其使用場地
- 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 有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 非法集會者。
- 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會教育意義者。
- 活動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而不宜繼續使用者。
- 使用場地應依申請核准登記日期時間內容使用,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故須調 整使用時日,應於一週前以書面向文化觀光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使用。因變更使用致原繳納費用不足者應補足其差額。
- 因臨時特殊需要、或奉令辦理相關重要社教活動時,文化觀光局得撤回原申請使用之核准,並通知使用人變更調整使用日期時間,使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 申請使用場地應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自行取消或中途停用,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 場地使用時間除事先徵得文化觀光局同意延長外,一律不得逾二十二時。
- 申請使用場地對於公物設施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倘有毀損或短缺,使用人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
- 各項場地設施非經同意不得任意更動佈置,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應洽
- 由文化觀光局專業人員為之,使用單位人員不得任意操作。
- 如需臨時增加電氣照明等設備時,應經文化觀光局同意,並由專業人員會同辦理,不得私自架設;並不得堆積易燃、易爆物品,以維公共安全。
- 使用場地如需設置售票處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於文化觀光局指定地點設置或張貼。
- 使用場地之佈置應事先徵得文化觀光局同意,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即負責回復原狀。
- 本局室內場地全面禁止吸煙,中正堂觀眾席場區內嚴禁飲食,使用場地期間借用人(單位)應負協調及管控責任;另因應環保政策規定需求,除應要求所屬負責維護場地環境清潔外,並應確實配合作好「垃圾分類」工作。
- 使用場地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對現場工作人員施以饋贈賄賂之行為。
-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切 結 書
- 本人(單位)申請使用文化觀光局場地及設備,願確實遵守 貴單位場地管理辦法及場地使用須知等規定,如有違反願無條件接受 貴單位之裁處,決無異議;若因不當使用而造成公物之毀損時,並願意負修復或賠償之完全法律責任。
此 致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立書人 簽章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項目 |
場地使用費 |
舞台特殊燈光使用費 |
冷氣空調使用費 |
鋼琴使用費 |
中正堂 演藝廳 |
4,0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其他場地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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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場地使用時間自8:00-22:00,分上午、下午、晚上3個時段分別使用收費,每時段4小時,不足4小時以1時段計,超過4小時應累計增加時段收費。
- 場地使用費含提供現有場地、送風、音響、普通照明等設備。使用單位自行外租舞台特殊燈光器材者,減半收取舞台特殊燈光使用費。
- 場地佈置及準備時間在2小時內免收費,逾2小時以上依上述標準減半收費;場地佈置及準備時間不提供開啟冷氣空調及舞台特殊燈光。
- 其他場地包含文化觀光局廣場、中正堂前廳等場地。其他場地得視使用情形酌收場地使用費,其使用無需提供電力及冷氣空調者,依標準減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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