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爲處理政府機關或民眾、法人、團體調閱公務資料及瞭解員工受強制處分緣由,確保公務資料安全及提昇機關廉潔形象,有效掌握公務資料管理效能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自102年6月24日起發布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