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補助公告
公布日期:2024-02-23
:展演藝術科
一、依據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申請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補助項目:
本要點以受補助對象辦理各項活動所需之消費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包括採
購固定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但經專案計畫核定之補助,不在此限。
補助之經費由本局參照「縣市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 擇項
補助辦理。
三、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四、資格條件:
(一)各級地方政府、公私立學校。
(二)已立案之人民團體、基金會、演藝團體。
(三)接受本局邀請或委託從事文學、民俗、藝術、文化資產保存及展演藝
術創作之個人。
(四)設籍本縣實際參與文化藝術活動之個人,且須為該活動單位所邀請之
對象。
五、審查方式:
(一)本局接獲申請案件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並填具審查報告表(如
附件三)併原申請案,簽會會計室後,依行政程序逐級上呈。必要時
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審查委員由本局另聘之。
(二)本局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對不予補助者,應敘明具體事由,通
知申請人;准予補助者,應通知其備具相關文件及掣據請款。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本要點補助金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每年以
補助一次為原則。但配合本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之活動,或經專案核准辦
理者,不在此限。
七、全案預算概估:
新台幣70萬元。
八、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
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
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為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
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