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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監察院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等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準時誠實,以免違法。 
二、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日起3個月內,選擇其中1日為申報日,依該日財產狀況辦理申報。 
三、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罰鍰。 
五、捐贈政治獻金前,請先至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查詢相關規範,確保合法捐贈。 
六、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相關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
最後異動時間:2020-04-10 上午 09: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