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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換發

類  別:溫泉使用業
承辦單位:國際文化觀光局 觀光發展科 
承辦人員:劉幸萍 承辦人聯絡資訊 037-352961轉739 
受理時間:上班日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1份。 
  2. 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證明文件包含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或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擇一出具即可,如以商業登記申請者,僅須填寫商業登記統一編號,無須出具登記證明書件)。 
  3. 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 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5. 申請前3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6. 申請前2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7.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8. 原溫泉標章標識牌。 

受理方式:郵寄、親自、委託申辦 
繳費方式:臨櫃繳費 
規  費:本申請案經本局審查合格後,依據苗栗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申請換發者於領取標識牌時應繳納說明牌製作費新臺幣5,000元整。 
備  註: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苗栗縣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換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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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栗縣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換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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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栗縣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換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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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12-25 下午 01:5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