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以交路(一)字第11282001074號令修正發布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授權,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並分別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及一百十年九月二日修正。本次係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總統公布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修正本辦法第十條 ,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刪除傷害保險規定。
二、 就責任保險金額中無過失賠償給付部分,增訂求償項目(體傷之醫療費、失能及死亡)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