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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專區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業經環境部於113年1月16日以環部水字第1121335997號公告修正
因應近年露營人數及露營場數量增加,為避免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有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等情形,致廢(污)水逕予排放污染水體,有必要將其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之態樣,爰修正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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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2-02 下午 05: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