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舞音樂恐觸法 須付費引爆民怨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可在『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發表之著作」。因此,民眾在公園晨舞健身時播放音樂,並未就該播放行為支付著作權人。所以,當智財局提出修正案後,民眾無法理解,日後晨舞音樂究竟該額外繳費?向誰繳費?如何計費及繳費?擷取卡優新聞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