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公告轉知
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本(114)年7月22日施行,請各機構(構)、法人或團體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4年7月31日府政查字第1140165352號函辦理。
二、本案由本局副局長、行政科科長、展演藝術科科長、文化資源科科長、政風室主任擔任受理單位。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4年7月1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1930號函辦理。
二、為順行本法揭弊流程,落實揭弊者保護措施,惠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指定受理揭弊單位
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包含「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請各機關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同仁知悉。
(二)落實揭弊者通知作業
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規定,各機關應遵期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之規範。
(三)強化揭弊身分保密:
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針對公務員、非公務員及其主觀犯意訂有相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