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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退換票機制之退、換票時限計算及方案選用
  • 公布單位
    展演藝術科
主旨:有關「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退換票機制之退、換票時限計算及方案選用,請適時向主辦單位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1年9月19日院臺消保字第1110188071號函辦理。
二、就近期各縣市政府及消費者屢詢問有關「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求退、換票時限之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本部於107年公告施行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4種退換票機制,以保障消費者購票權益。
關於4種退換票方案分別為:方案一(演出日之前10日為退換票期限)、方案二(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方案三(演出日之前20日為退換票期限)、方案四(級距式退換票)。
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規定消費者申請退、換票之一定條件,期日及期間之計算適用民法第120條及第121條規定,且皆不含演出日或購票日當日。
三、檢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懶人包,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電子檔可至文化部官網下載(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310_20382.html)。
相關連結:文化部官網下載處
最後異動時間:2022-11-04 下午 04: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