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苗栗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自113年11月28日至114年1月3日受理申請
公布日期:2024-11-27
114年苗栗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申請須知
一、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及獎助苗栗縣傑出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提升專業創作水準,爰依「文化部補助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以徵選及獎勵方式,推動「苗栗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為使計畫申請、審查、執行及其相關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須知。
二、徵選及獎勵對象
苗栗縣傑出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指設籍於苗栗縣,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畫。
(二)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
(三)富有藝術創造潛力,每年至少有兩場(含)以上優質演出(含一場售票演出)
註:優質演出係由團隊主辦或承辦之創作演出,商演ヽ本局主辦劇場工作坊及與其他單位合作演出不在範圍。
(四)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
三、團隊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列入獎勵範圍:
(一)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入選當年度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者。
(三)同一營運補助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文化部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
(四)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五)曾接受本局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六)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七)113年起已連續三年獲獎勵者,第四年不得提出申請。但團隊能提出前一年度之下列證明,則不受此限。
1.申請中央單位及其附屬機構補助專業表演之公文及計畫書。
2.至外縣市專業表演場館辦理售票展演之證明。
(八)獲補助團隊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團隊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九)申請文件不齊全,經本局通知(含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仍未於期限內補齊。
四、全份申請文件包括:
(一)公文1份。
(二)申請書一式10份(請勿自行加裝封面或特殊裝訂)。
申請徵選之計畫書格式,請至本局官網查詢及下載使用(本局網址http://www.mlc.gov.tw/便民服務/表單下載/文化類)。
(三)團體立案登記證 (立案一年以上,正反面皆須)。
(四)完稅證明。
(五)113年重要演出剪輯光碟(5分鐘內)、申請書電子檔各1份。
(六)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申請文件須於114年1月3日17時0分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本局展演藝術科(360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信封請註明申請114年苗栗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
六、參加徵選所提供之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予退件。
七、計畫審查
(一)申請團體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初審合格者,其所提計畫書由本局成立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通知後指定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審查會議:由本局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召開計畫審查會議,簡報時間以7分鐘為限,採統問統答方式,團隊應於會議前將簡報檔提供本局,逾時不受理且不得更換簡報。
(三)審查委員就申請團隊資料、審查重點項目逐項討論後,共同審議決定入選團隊數量及獎勵金額。
(四)審查重點如下:
1.團隊條件與能力:組織架構及健全、經營發展理念、執行計畫與實踐創新潛力。
2.計畫內容:計畫內涵、可行性及其發展特色、有無創新作為(內容或形式上)。
3.年度演出狀況:近年演出評鑑紀錄、團隊提供之演出光碟紀錄。
4.歷年接受本局補助與執行情形。
八、獎補助經費範圍:
(一)固定辦公室或排練場地及專職人員訓練:含辦公室或排練場地租金、水電費、器材租借、器材道具運送費、道具維護、排練費及講師指導費等;本項經費支應須達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作品創作研發及演出相關費用;本項經費佔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九、獎補助分級
本局依團隊發展潛能及技藝能力,將獎補助對象分為二級,其獎補助費用將依實際審核結果,合理調整;其不同級別之獎補助額度範圍及賦予計畫任務如下:
(一)第一級傑出演藝團隊:每年獎補助費用以50萬元為限;計畫任務著重特色發展,參與苗栗縣內演出活動外,足以向外縣市推展。
(二)第二級扶植演藝團隊:每年獎補助費用以10萬元為限;計畫任務為提升團隊經營及行政能力,參與苗栗縣內演出活動。
十、計畫期程:入選團隊受獎勵期間自本局通知之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十一、演出相關配合事項
(一)年度演出非限於苗栗縣各演藝廳辦理,惟入場方式應採售票/對號入座方式辦理;另入選團隊所需辦理兩場(含)以上優質演出,至少有1場於苗栗縣辦理。
(二)年度演出所印製之宣傳品(包括海報、DM及節目單等),應將文化部列名指導單位、苗栗縣政府列名主辦單位、本局列名承辦單位、申請團隊則為執行/演出單位。
(三)年度演出文宣品送印前,須先經本局校稿,未經校稿即自行送印而有誤、不妥者,本局有權要求修改或重新印製。
十二、考核及評鑑
(一)入選團隊應依核定項目執行,若因故需變更計畫,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延遲或未函報者,視同無故取消執行計畫。若經查核計畫執行情形與實際情況不符或無法履行者,本局得調整獎補助金額,並列入下年度申請審查之參考;若因故無法履行計畫者,應函報本局核備,本局得視情況撤銷獎補助資格,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隨時前往訪視入選團隊之行政營運及計畫執行情況等,團隊並應配合接受本局實地訪視、評鑑,以建立團隊成效評估紀錄;訪視績效不彰者,本局得停止繼續補助,並規定兩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三)計畫執行期間,入選團隊應配合本局填報表單,配合本局執行行政評鑑、演出評鑑。
十三、入選團隊應配合其他事項
(一)為廣為向民眾推薦本縣傑出團隊及推廣執行成效,入選團隊有義務配合本局當年度所提之推廣活動,包含校園演出或其他節慶活動等,相關事宜由本局另行安排;入選團隊如辦理相關演出活動,應於知悉演出時即給予本局演出活動名稱、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及演出內容介紹,以推廣本縣傑出演藝團隊能見度。
(二)本局得推薦入選團隊參與國內其他縣市演出。
(三)本局所辦理之研習講座等活動,入選團隊應派人員出席與會,不得拒絕。本項團隊參與度,將列為下年度團隊徵選獎補助審查之參考。
十四、撥款方式:獎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本局列屬文化部補助之團隊,需俟文化部中央補助款撥付本局後方予以核撥。
(一)第一期款:撥付百分之三十,於本局核定獎補助金額後,函送修正計畫書、收據辦理撥款事宜。
(二)第二期款:撥付百分之七十,於計畫執行完成後,114年11月3日前,函送收據、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如有場地租用請附場地租賃契約影本、如有排練課程請附排練時程表、排練人員及講師簽到表等)、補助經費結報明細表(詳列計畫經費總金額)、成果報告書(1式3份)及成果影音電子檔1份(光碟或隨身碟),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十五、 本案聯絡人:本局展演藝術科柯小姐,電話037-352961分機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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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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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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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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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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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