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9月14日修訂 |
一、 |
目的:為保存並建立本縣文史資料,鼓勵民眾研究地方文化歷史人文發展,激發民眾認同及關心鄉土情懷,以深耕苗栗。 |
二、 |
獎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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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位論文組:國內各公私立大學院校碩、博士班研究生(不拘所別)。
(二)專題論文組:關心苗栗文史發展人士。 |
三、 |
獎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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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位論文組: |
當年度內(前一年11月1日起至當年10月31 日
止)有關苗栗縣之各項人文研究(含史地、社會、經濟、建築、藝術、文學…等領域),並已通過學位審查之碩、博士論文。 |
(二)專題論文組: |
凡有關苗栗縣各項人文題材(含史地、社會、經濟、建築、藝術、文學…等領域)、本文一萬至一萬五千字以內,未曾公開發表之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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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時間:當年九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間。 |
五、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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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人可向本局文化資產課索取本獎助計畫及申請表或上網列印申請表;
本局網址:http://www.mlc.gov.tw/ |
(二) |
申請學位論文組者請檢附學位論文五本、身分證及學位證書影本各乙份;申請專題論文組者請檢附專題論文五份、身分證影本及論文未曾公開發表切結書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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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助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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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位論文組:擇優錄取。
(二)專題論文組:擇優錄取。 |
七、獎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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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位論文組: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學位論文,每篇最高獎助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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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專題論文組:經本局審查通過之專題論文,每篇最高獎助新台幣捌仟元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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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入選者由本局致贈獎狀乙紙。 |
八、 |
審查作業: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經小組審查結果確對本縣人文發展有深入研究及貢獻者獲得獎助 |
九、履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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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論文一律採中文西式繕打。 |
(二) |
論文題目自訂,主題以不超過本計畫第三項獎助範圍為原則。 |
(三) |
論文如有引用他人資料,應註明出處,受獎勵人並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事。如有上述情事,受獎勵人同意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並應返還已支領之獎勵金,亦不得再申請獎助。 |
(四) |
受獎勵之論文需為未經公開發表者。 |
(五) |
受獎勵之學位論文,由本局陳列文獻室提供民眾研究閱覽;受獎勵之專題論文,著作權歸原著者所有,但優先列由本局編印「苗栗文獻季刊」稿件,不另致稿酬,受獎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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