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同仁(包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約用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大陸及港、澳(含過境、轉機),行前應至本局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政風室留存。
赴大陸須知
縣長、政務人員(含退離職)10天工作日前、簡任(或相當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4天工作日前進入大陸地區,需填寫「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縣長由本府民政處、政務人員(含退離職)及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員由本府人事處於「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經內政部核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含測量助理、駐衛警)及臨時人員等:5天工作日前需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機關核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教育人員兼行政職者比照辦理之。
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寫送交政風室備查及上傳內政部(縣長、政務人員(含退離職)、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員)。
赴港澳須知
行前通報規定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核准公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送人事室,由人事室通報大陸委員會。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附表1)通報本局。
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之通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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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