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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空間

客家圓樓-街頭藝人表演申請須知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客家圓樓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客家圓樓

一、依據「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特訂定本須知。 
二、資格要件: 

  1. 凡持有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核發街頭藝人證,其屬團體者須註明所屬團名,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2. 街頭藝人應依本須知填具申請書(如附表),向本局藝文推廣科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展演。 
  3. 街頭藝人應於展演前15天至30天向本局提出申請場地展演,每人(團)每月展演天數最多不超過6天(6天中假日不得超過2天)為原則,身心障礙者每人(團)每月展演天數最多不超過9天(9天中假日不得超過3天)(舉例:5月20日為展演日,受理時間為4月20日至5月5日),如截至申請期限後尚有空檔,得超過天數核准;如申請人數超過受理名額依申請順序決定名額,本局有權調配展演日期及天數最終權利。 
  4. 每張場地時間申請表,請以1天1場地為限。 

三、展演時段、人數、類型: 

  1. 展演時段:星期二至星期日 09:00~17:00。 
  2. 開放展演地點:一樓客家戲臺舞台區及戶外廣場。 
  3. 每日開放展演組數:室內以1組為限;戶外以5組為限。 
  4. 開放展演地點:一樓客家戲台、戶外環形廊道、圓樓正門前方廣場。 
  5. 街頭藝人演出形式如須使用擴音設備、桌子及電源請自備。 

四、展演規範: 

  1. 街頭藝人展演以本局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2. 本場地免費使用。 
  3. 街頭藝人可使用之空間大小:室內以舞台區為限;戶外以15 m2為原則,倘因展演需要得於該空間範圍內設置工作桌。 
  4. 街頭藝人之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但應於活動現場清楚標示。 
  5.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6.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7. 街頭藝人展演內容應符合許可類別,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宗教、政治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8. 展演場地如因本局辦理活動或其它單位使用時,得通知表演者延期或停止使用,表演者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9. 如有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規規定之行為者,本局得命其立即改善; 
  10.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五、稽查作業: 

  1. 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及「本局許可使用」證明,並應接受本局之管理與查驗。 
  2. 街頭藝人違反展演規範經查驗人員制止或勸改無效者,視同攤販處理並請警察機關依法取締。 
  3. 街頭藝人違反相關規範並經本局記點一年累計達3次者,一年內停止受理該個人或團體之申請,並副知本局街頭藝人管理單位。 

六、本須知如因法令修正變更或配合政策需要,得修訂之。 
七、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應參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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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0-11-25 下午 03:31:20